为进一步提高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解决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党性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党性教育基地”)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现就规范党性教育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必须坚持“姓党”原则,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要求贯穿党性教育基地一切教学、科研和办学活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肃讲坛纪律,对授课师资和教学内容严格把关,不得发表任何与中央精神违背的言论和观点,对党的重大历史事件及人物的评价必须与中央决议保持一致,绝不允许歪曲革命历史、戏说英雄模范,维护“红军服”等革命标识的专用性和严肃性,从严控制穿着场合、规范着装学员言行举止。 二、 要聚焦主责主业,严守本分办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的根本目的是教育引导广大干部重温革命传统、传承革命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优先用好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独立培训场所的党性教育基地,必须依法合规,从严论证、从严审批、从严把关。对已立项或在建的,必须坚持朴素、实用、安全、节约原则,严禁奢侈豪华、贪大求洋,坚决克服商业化倾向,不得以教育培训之名行牟利之实,不得以建设干部学院或党建教育基地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促进旅游开发。 三、 设立或命名党性教育基地,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设立“干部学院(校)”等机构或加挂类似牌子,须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报省(部)级以上党委(党组)批准;设立“干部教育培训党性教育基地”或加挂类似牌子,须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报市地级以上党委(党组)批准。涉及机构编制的,还须按有关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已设立或者命名的,须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稿精神进行审核报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或摘牌。 四、 实行党性教育基地目录管理。省(部)级党委(党组)批准的党性教育基地,须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由中央组织部发部备案目录,并择优发布全国党性教育示范基地目录,市地级党委批准的党性教育基地,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由省级党委组织部发布备案目录,党性教育基地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随时调整,利用革命旧址旧居、纪念馆、博物馆等设立党性教育现场教学点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培训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均不列入党性教育基地目录管理。 五、 自首批党性教育基地目录发布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干部到党性教育基地开展培训,须在目录内选择培训机构;未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党性教育名义组织承办干部培训;委托目录之外的机构举办的干部党性教育培训,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得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内报销。利用党费、工会费等开展党员教育和工会会员教育活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明确党性教育基地管理责任,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做好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推动党性教育基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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