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的工作安排,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强化政策集成,固化经验成果,破解机制制约,更好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是突出山东特色,助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省制造业大省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注重问题导向,聚焦我省制造业产业结构偏重、创新能力偏弱、资源要素偏紧等短板,力求破解“大而不强”“全而不精”的瓶颈制约,体现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先进制造业现代化水平。突出科技赋能,坚持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一体贯通,强化制度创新。坚持系统观念,体现陆海统筹、区域协同。兼顾发展和安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共20条,紧扣立法功能定位,围绕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从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实施路径和要素保障等方面进行经验总结和前瞻性制度设计。 (一)关于先进制造业基本要求和部门职责。一是根据新质生产力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的特性,从高质量发展的维度,对先进制造业的基本要求作了概述性的规定(第2条第1款)。二是明确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陆海统筹、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第2条第2款)。三是厘清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领域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导,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先进制造业扩量提质增效,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第3条)。 (二)关于提升产业结构层次。一是聚焦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突出我省制造业产业结构特点,具体明确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的重点行业领域,具体规定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支持措施(第4条、第7条)。二是多维度促进先进制造业生态化集聚,围绕“企业—产业链—产业集群”,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链长制和产业集群培育机制,规定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一体推进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加快形成区域布局合理、主导产业明晰、资源要素集聚、特色错位发展的集群发展格局(第5条、第6条、第7条)。三是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第15条)。 (三)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和路径。一是突出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提升。规定支持制造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核心技术攻关,健全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第8条);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和资金支持(第10条)。二是聚焦数实融合,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推动力,条例明确了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的路径,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发展智能制造和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13条)。三是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支持制造业绿色化转型。规定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支持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培育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第14条)。四是强化招商引资,提升制造业对外开放水平。对深化对外区域合作,打造重大国际交流合作高能级平台,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动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提升招商引资效能作出规定(第11条)。 (四)关于要素保障和投入机制。一是塑强产业人才队伍。统筹推进先进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总结提升我省产教融合人才培育的经验做法,规定推动建设先进制造业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多渠道培养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第9条)。二是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用能。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鼓励采用多种灵活的供地方式,优化能源供给和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第16条、第17条)。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和金融保障力度。规定建立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财政奖补、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财金联动等措施,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提高先进制造业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并对制造业企业融资方式、产业链金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第18条、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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